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上訴人 傅銘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