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許容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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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許飛揚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容千(原名:許秀棗)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
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依債權人總人數,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為新臺幣6,000元,限
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