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55號
KSDV,110,法,5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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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瑛芳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並合併如附表「合併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董事長, ,茲因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民國110 年5 月2 日第10屆第3 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並合併捐 助章程(詳如附件所示合併修正對照表),為此依法聲請為 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之現任董事長,此 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其以利害 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並合併,乃屬 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 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詳如附件所示 合併修正對照表),亦據其提出高雄市寺廟登記證、財團法 人高雄市文武聖殿110 年5 月10日團總聖字第110005006 號 函、高雄市鹽埕區公所110 年4 月6 日高市鹽區民字第1103 0270600 號函、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110 年3 月29日團 總聖字第110003004 號函、110 年3 月21日第10屆第4 次臨 時董監事會議暨簽到簿、現行捐助章程、110 年5 月2 日第 10屆第3 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暨工作報告、冠緯電腦科技 有限公司報價單、尚聯水電工程請款單、鹽埕分局內部修繕



工程明細、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電動車報價單、春節 及上元開支明細報價單、合併修正對照表及新捐助章程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0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 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條文,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 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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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