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46號
KSDV,110,法,46,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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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高雄防癌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鄭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高雄防癌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2年10月29日經衛生福利部 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 所定之條文不完全,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 條如聲 請狀所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 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捐助章程、組織者,僅限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非得逕以財 團法人自身之名義為前揭聲請。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財團變更捐助章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 高雄防癌醫療財團法人」,並以董事長鄭寧為法定代理人, 且具狀人欄係蓋用上開財團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足 見本件聲請人乃該財團法人,核與前揭法條規定應以財團法 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 人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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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