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李玉瓊
李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
被 告 李清善
李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 規定,再行辯論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