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13號
KSDV,110,司消債聲,13,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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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鍾美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7號27 樓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楊景鈞
板橋郵政6-106信箱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館前路77號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00000000
代 理 人 曾炳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 16、17樓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陳文瑜
住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0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207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 170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住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號12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樓至2樓及 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00000000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即自民國110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1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1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下同)104年7月 31日開始更生程序,105年2月15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 ,並應自105年4月10日起履行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因新 冠肺炎疫情,造成旅行業生意蕭修,從110年1月份開始收入 銳減為月領2萬元,每月又多輪休四天假,致無法按契約履 行繳款,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合立旅行社簽證部110年1至4月 薪資明細單附卷可證。是以,債務人目前既因新冠疫情致工 作收入減少,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 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致履行顯有困難 ,且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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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