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22號
KSDV,110,司拍,122,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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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李季樺 


相 對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麗娟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年12月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張麗娟於106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嗣聲 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麗娟復於109年6月19日就尚未 清償之2,200萬元部分達成協議,並約定若遲付利息總額達 貳個月應付利息總額時,視為違約,無須催告,得逕予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麗娟自109年11 月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本票影本為證。三、本院於110年5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本件聲請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借貸債權,於設定抵押權之初與債務人張麗娟所約定之清 償期雖為109年6月30日,但於期間屆至前,雙方業於109年6 月19日合意展延還款期限二年,而變更約定清償期為111年6 月30日前返還,此有雙方簽定之協議書可證,另相對人雖有 遲付利息總達二個月應付利息總額之情事,但利息債權債務 與本金債權債務,二者性質上分屬各自獨立之債權,遲延給



付利息債務之違約情事,並不使本金債權債務當然發生清償 期屆至之效果,從而,自難徒以相對人有遲付利息情事即謂 本件約定之本金債務清償期已屆至等語,本院就此復於110 年6月9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 人表示相對人已自承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麗娟其積欠利息 總額顯已逾貳個月總額,則依兩造間之協議書第二條所載, ,聲請人自得憑此為本件裁定之聲請等語。經本院依聲請人 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既有未依約 繳款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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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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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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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971 │ │220 │全部 │ │
├─┼───┼────┼────┼────┼────────┼─┼──────┼────┼──┤
│2│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976-1 │ │82 │全部 │ │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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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2.91 │陽台: │全部│ │
│ │ │龍華段二小段971地號 │3層樓房 │二層:112.80 │35.45 │ │ │




│ │8799├───────────────┤ │三層:67.8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明華路80號 │ │14.47 │ │ │ │
│ │ │ │ │合計:307.9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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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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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