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宣熹(原ID: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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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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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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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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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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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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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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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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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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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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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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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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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債 權 人 邱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06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繼承所得之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1,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在
卷足憑。另查名下無有效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
三、經查上開土地有抵押權人邱彩雲設定有72萬元抵押權,該土
地109年間經鑑定人鑑估價值為687,343元,抵押權人邱彩雲
於109年間聲請強制執行,特別減價拍賣底價為359,000元,
因無人應買視為撤回,抵押權人邱彩雲主張行使抵押權後尚
有不足受償金額1,217,500元等,有其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
書、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足證,另有不動產鑑定
報告書(109年司執字29253號)、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109年雄金職申字第129號)在卷。
是以本院認如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程序,清償抵押權後並無
剩餘分配予其他債權人之可能,且變價後所得可能不敷清償
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故本院認為上開財產無變價實益
而不予變價,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債權人就本
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有反對之表示,有110年4月30日雄院和11
0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5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
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可能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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