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50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50,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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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即債 吳梓合(原名:吳味雅、黃吳味雅)(原ID:E221
務人 62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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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玉燕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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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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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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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安聯人壽及臺灣人 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 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 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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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