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即債 周名人
務人
代 理 人 陳靜娟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38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陳報稱名下無財產,且
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現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
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