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24號
KSDV,110,司促,7724,2021060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俊程王大桶王俊棟、王俊博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09條、第 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 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俊程王大桶王俊棟住所地分別在高 雄市橋頭區、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債務人 王俊博業因出境於民國103年6月10日為遷出登記,有除戶戶 籍謄本附卷可佐,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