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073號
KSDV,110,司促,14073,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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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佳雯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09年5月26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2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
  利率1.845%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
  貼利息,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
  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
  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
  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
  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
  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
  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
  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9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0年2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
  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0,001元整,及自民國
  110年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
  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
  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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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