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俊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俊夫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
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
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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