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43號
KSDV,110,司促,13943,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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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正嘉律師即許育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許育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拾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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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