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31號
KSDV,110,司促,13931,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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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陳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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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