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30號
KSDV,110,司促,13930,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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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順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乙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黃乙芳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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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