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21號
KSDV,110,司促,13921,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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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合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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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