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債 務 人 蔣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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