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709號
KSDV,110,司促,13709,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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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許育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許育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
  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
  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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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