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許育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許育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
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
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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