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81號
KSDV,110,司促,13681,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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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葉蕙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蕙寧 於104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蕙寧前於民國105年03月16日向最大債權銀行
  即花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3),經最大債權銀行於105年04月
  21日同意核准完成,自民國105年05月10日為應繳首期,共
  分期120期利率2.00%為其協議還款條件。而債務人就前置協
  商(3)繳款後於聲請人所分配金額為每期新臺幣4,081元,其
  繳款計自民國105年05月至民國109年04月止共48期後,即未
  再繳款並視為毀諾;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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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