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許思妤(原名:許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一)緣相對
人許素雲於民國94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185
0元整。⒈其中7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收至清償日止。⒉
其中101850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
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
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85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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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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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思妤(原名│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 │
│ │70000元 │:許素雲) │04月27日起 │月31日止 │18.25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許思妤(原名│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1850元│:許素雲) │4月1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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