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83號
KSDV,110,司促,13283,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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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楊宗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00000000000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33627元整,自民國110
      年4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四)、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128294元,利息5333
      元整,(期間自民國00年月00日至民國110年4月24日
      止)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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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