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楊殿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楊憲琳
楊彗妡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楊浩宗
楊玉潔
丘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