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債 務 人 謝雨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柒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柒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捌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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