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欽瑞
債 務 人 張綉蘭
債 務 人 凃張綉麗
債 務 人 顏張麗珠
一、債務人張綉蘭、凃張綉麗、顏張麗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靜
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欽瑞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綉蘭、凃張綉麗、顏張麗珠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張靜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欽瑞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以下同)196,1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張欽瑞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案外人張靜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96,142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三)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四)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11
月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96,142元及自109年11月1日
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
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五)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
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
1﹪」固定(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
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
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六)債權人於110年5月28日將上述196,142元轉列催收款
。
(七)即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按年息0.9%
計算之利息,自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27
日止,按0.09%計算,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0年6月1
日止,按0.19%計算,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八)經查,張靜珠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死亡,張馨尹、張
欽瑞、張綉蘭、凃張綉麗、顏張麗珠依民法1138條規
定為繼承人,張馨尹、張欽瑞美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
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張綉蘭、凃張綉麗、顏張
麗珠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張綉蘭、凃張綉麗、
顏張麗珠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靜珠之遺產範圍內,
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凃張綉麗、│自109年11月1│至110年5月27│年息0.9% │
│ │196,14│張綉蘭、張│日起 │日止 │ │
│ │2元 │欽瑞、顏張├──────┼──────┼───────┤
│ │ │麗珠 │自110年5月2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凃張綉麗、│自109年11月1│至110年5月27│年息0.09% │
│ │196,14│張綉蘭、張│日起 │日止 │ │
│ │2元 │欽瑞、顏張├──────┼──────┼───────┤
│ │ │麗珠 │自110年5月28│至110年6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6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