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49號
KSDV,110,司促,12649,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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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洪士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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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