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91號
KSDV,110,司促,12091,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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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啓超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捌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424,998 │110年4月16日起│1.9%  │自110年5月17日起至 │
│  │元    │至110年10月15 │    │110年10月15日止,按 │
│  │     │日止     │    │年息百分之0.19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
│  │     │110年10月16日 │2.9%  │另自110年10月16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58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002 │1,499,987 │110年4月16日起│2%   │自110年5月17日起至 │
│  │元    │至110年10月15 │    │110年10月15日止,按 │
│  │     │日止     │    │年息百分之0.2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     │110年10月16日 │3%   │另自110年10月16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6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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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