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92號
KSDV,110,勞訴,92,202106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2號
原   告 鄭容景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 11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5 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1頁


參考資料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