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9號
KSDV,110,勞補,139,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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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   告 簡陳貴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原告以本金新台幣(下同)312 萬5,000 元之債權額,聲
請就被告簡陳貴櫻於被告加發氣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
行,請求確認被告簡陳貴櫻自110 年5 月起,每月對被告加發氣
體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2 萬4,000 元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
規定,推定原告請求確認之期間以5 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44 萬元(24,000×60=1,4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5,2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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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