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0號
KSDV,110,勞補,130,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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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蔡孟靜 
被   告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並向被告 請求薪資而涉訟,而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並非本院 管轄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 卷可證,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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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