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漢傑
楊淑淨
林惠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22,948元(見
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惟依前揭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705元(計算式:25,057
元×2/3=1670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8,352元(計算式:25,057元-16,705元=8,3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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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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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漢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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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779,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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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淑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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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82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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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惠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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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82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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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42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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