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28號
KSDV,110,勞補,128,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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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漢傑 
      楊淑淨 
      林惠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22,948元(見
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惟依前揭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705元(計算式:25,057
元×2/3=1670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8,352元(計算式:25,057元-16,705元=8,3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原告王漢傑                    │
├──┬────────────┬─────────┤
│ 1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779,668      │
├──┴────────────┴─────────┤
│原告楊淑淨                    │
├──┬────────────┬─────────┤
│ 2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821,640      │
├──┴────────────┴─────────┤
│原告林惠玉                    │
├──┬────────────┬─────────┤
│ 3 │學術研究加給差額    │821,640      │
├──┴────────────┴─────────┤
│合計              2,422,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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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