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23號
KSDV,110,勞執,123,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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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鄭郁蓁 
相 對 人 捲毛獅科技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心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⑴本件勞資雙方合意以鄭郁蓁新臺幣肆萬柒仟元. . . 作為工資、終止勞動契約之給付,. . . ,雙方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自110 年3 月20日起至110 年7 月20日止,第一期於110 年3 月20日給付新臺幣柒仟元、第二期於110 年4 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第三期於110 年5 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第四期於110 年6 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第五期於110 年7 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提供公司薪資轉帳帳戶,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0 年2 月2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0 年3 月20日起至110 年7 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7,000 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惟 相對人迄今尚餘40,00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0年2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玉山銀行 交易明細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 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40,0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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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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