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英哲間請
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25,17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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