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6號
KSDV,109,重訴,116,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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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周聖錡律師
被   告 王進安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81號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 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放貸徵信、授信違失之事實,業經原 告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09年度他字 第1181號案件偵查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 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該案偵查期間調卷困難,致使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本件經原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經徵詢被告其表示 無意見(見重訴卷第61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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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