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40,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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