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順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余忠峯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3,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