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4號
KSDV,109,建,34,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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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順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余忠峯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3,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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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