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8年度,78號
KSDV,108,消債聲免,78,202106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蔡佳茹(原名蔡惠茹)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 理 人 陳名岸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 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准更生裁定」)准聲請人 自97年7 月30日16時開始更生。本院於99年2 月7 日以97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准更生方案裁 定」)認可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分為96期(8 年), 每月1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490元,共計清償1,007,04 0 元(以下簡稱「系爭更生方案」),聲請人按該方案履行 至105 年4 月止,經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於106 年6 月16日裁定延長履行期限(自105 年5 月20日至106 年 5 月20日計13個月停止,自106 年6 月20日起繼續履行)。 而聲請人自99年4 月20日至108 年5 月20日止,除上開經裁 定暫停履行之期間外,自99年4 月20日至105 年5 月20日止 已還款新臺幣(下同)639,890 元,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 108 年5 月20日止,則還款251,760 元。惟因物價上漲、扶 養兒子、雙親所需費用逐年增加等因素,故自108 年6 月起 無法再續履行更生方案,實非可歸責於聲請人。而依消債條 例第75條規定,聲請人上述已還金額已達可為免責之要件, 故聲請免責等語。
二、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 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 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債務人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 事由。第1 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 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 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立法理由在於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即便法 院延長其期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更生程序已屬不能繼續 ,原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復 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 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此際,債權人之權益實已



獲得保障,如強令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剝奪其更生之機會 ,未免過苛,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免除該 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債務」及「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且依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 其經濟生活重建計畫受挫,縱不予免責,債權人亦難如期受 償。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參考實務上更生及清 算事件債權人平均受償成數情形,降低債務人依原條文第3 項聲請裁定困難免責之最低清償比例至三分之二,爰修正第 3 項。惟降低後,債權人之受償額仍受清算價值之保障,附 此敘明(參見96年7月11日、107年12月26日立法理由)。三、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7 月30日裁定准自97年7 月30日16 時開始更生,於99年2 月7 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系爭更生 方案,預計清償總額為1,007,040 元。而聲請人按該方案履 行至105 年4 月止,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6 年6 月16日 裁定延長履行期限(自105 年5 月20日至106 年5 月20日計 13個月停止,自106 年6 月20日起繼續履行)等執行更生程 序,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78號、97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27號卷宗(以下簡稱「更生執行卷」)查閱無誤。四、本件之認定
㈠聲請人之債權人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更生債權額,截 至97年7 月29日止共計1,667,279 元(詳如本院98年5 月14 日制作之債權表,附於更生執行卷)。而聲請人自99年4 月 20日至108 年5 月20日止,除上開經裁定暫停履行之期間外 ,自99年4 月20日至108 年5 月20日止,已還款975,675 元 等情,除經聲請人提出匯款紀錄外(見本院消債聲免字卷第 13至83頁),另經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函復聲請人已按系爭更生方案履行,已無欠款;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已受償43,034元,僅餘454 元未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已受償140,154 元,僅 餘2,982 元未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已還款16 2,552 元,應餘7,080 元未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函復已無欠款;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已還款 22,0230 元,應尚欠1482元未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函復已償還160,195 元,應尚欠1,085 元未還(詳如附 表,上述函文見本院消債聲免字卷第165 至211 頁)。 ㈡基上,聲請人已償還系爭更生方案之97%,已逾原定數額三 分之二。又參以聲請人除營利、利息及其他所得外,名下並 無財產(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消 債聲免字卷),而聲請人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在就學之子 女1 名(90年生),另尚有聲請人之父母蔡陳焉蔡平洋



扶養(蔡陳焉於108 年度無收入,蔡平洋於108 年度所得為 4,500 元,見該二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而審酌高雄市110 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3 41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第2 項規定「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則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計16,009元,支出之扶養費用僅以其扶養兒子計算 即達8,004 元,另依聲請人所陳,現今每月平均收入約僅28 ,000元,如再加計扣減扶養父母之費用支出,顯然難以再有 相當餘額定期償還系爭更生方案之金額,即便延長亦將影響 聲請人之經濟重建。基上,則就系爭更生方案顯然難以再延 長期限。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情事經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 案,然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且再延長該 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履行,亦屬顯有困難,又其對各債權人 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聲請人名下並 無可充清算財團之財產,普通債權人得依清算程序受償之金 額為0 元)。是本件聲請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免責,自屬 有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系爭更生方案│聲請人已還金額;尚欠│備註 │
│ │ │應還金額 │金額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2,976元 │全部;無。 │ │




├──┼──────────┼──────┼──────────┼───────┤
│ 2 │台中商業銀行 │169,632元 │162,552元;7,080元 │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243,264元 │全部;無。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43,136元 │140,154元;2,982元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59,552元 │141,270元;18,282元 │由聲請人陳報 │
├──┼──────────┼──────┼──────────┼───────┤
│ 6 │元大商業銀行 │23,712元 │22,230元;1,482元 │原大眾商業銀行│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61,280元 │160,195元;1,085元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 │43,488元 │43,034元;454元 │ │
├──┼──────────┼──────┼──────────┼───────┤
│總計│ │1,007,040元 │975,675元;31,36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