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陳 珠
被 告 鄭雪琴
廖鈞癸
張智鈞
黎仁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鄭雪琴、廖鈞癸、張智鈞(
非此部分起訴之被告,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黎仁碩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
於原告請求被告楊苰志、鍾憶傑、鍾宇鳳應連帶賠償上開金額部
分,因被告楊苰志部分重複起訴,被告鍾憶傑、鍾宇鳳之刑事案
件經本院判決無罪,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
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