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66號
KSDM,110,附民,266,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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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陳 珠
被   告 鄭雪琴



      廖鈞癸



      張智鈞


      黎仁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鄭雪琴廖鈞癸張智鈞
非此部分起訴之被告,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黎仁碩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
於原告請求被告楊苰志鍾憶傑鍾宇鳳應連帶賠償上開金額部
分,因被告楊苰志部分重複起訴,被告鍾憶傑鍾宇鳳之刑事案
件經本院判決無罪,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
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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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