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55號
KSDM,110,聲,1355,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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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其中9 月易科罰金 完畢)、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6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 訴字第61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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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