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33號
KSDM,110,聲,1133,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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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陳清強


具 保 人 莊士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士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清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 經具保人莊士弘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由檢 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 訴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 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 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 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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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