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31號
KSDM,110,聲,1131,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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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石凱文


具 保 人 蘇美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石凱文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蘇美玲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後再與被告另案所犯 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4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 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 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查訪表、同署 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 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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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