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相廣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緝字第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 行「認知教務輔 導」更正為「認知教育輔導」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加害 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 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 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參加認知教育輔 導12週,然卻消極以對,逕未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期日 參加輔導課程,無視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 畫,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樣態,完全未接受認知教育輔 導場次之違反義務程度,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前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4 款所 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 款之規定,所謂大陸地 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 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且被告僅受有拘 役之宣告,並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無刑法第95條 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339號
被 告 乙○○(大陸地區人士)
男 45歲(民國64【西元1975】
年10月18日生)
在臺居所:高雄市○○區○○路00號
6樓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對其配偶葛凱華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以108 年度家護字第15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 應於109 年8 月28日前完成處遇計畫,處遇計畫為12週、每 週至少2 小時之認知教務輔導(含減酒害、情緒控制)。乙 ○○明知上揭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安排其前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接受
處遇計畫之函文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以此方式違反上 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紀錄資料)、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 / 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個案匯總報告、高雄少家法院10 8 年度家護字第15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108 年11月1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108 年12月11日高市衛社字第10850347000 號函、109 年3 月10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1913200 號函、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