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357號
KSDM,110,簡,1357,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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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銘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 行補充所竊物品 總價值為「…各1 個(價值共計新臺幣3,209 元)」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張家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 利益,恣意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商品,顯然漠視刑法保 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且本案業與告訴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 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 ,並於偵查中撤回告訴等節,有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各1 份 在卷可佐(偵卷第21、22頁,然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 此並不影響本案訴追條件),堪認被告犯後積極彌補損害, 態度良好,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 、徒手竊取之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兼衡其 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有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平時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已賠償10,000元予告訴人, 業經認定如前,而被告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 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被告既已賠付遠高 於本案所竊物品價格之金額予告訴人,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



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962號
被 告 張家銘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 年1 月28日19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 佳瑪精品百貨澄清店」徒手竊取「人因無線HDMI同頻電視棒 MD3080EG 15 公尺」、「威剛P1000QCD黑快充PD行動電源00 000mAh」、「威剛P10000QCD 藍快充PD行動電源10000mAh」 、「透光護眼手機放大鏡支架」、「黑膠8K快收自動傘23吋 」各1 個,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 逸。嗣經店員唐欣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分公司委由唐欣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唐欣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監視器檔案1 份及監視器擷取照片15張在卷可參, 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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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