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榮
吳昆澤
錢柏勳
許烜嘉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四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21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俊榮、吳昆澤、錢柏勳及許烜嘉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四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