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10年度,16號
KSDM,110,審易緝,16,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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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御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3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被告唐御哲係被害人鄭妃靜之鄰居,知悉被害人之作息;共 同被告陳弘晉(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判決有期 徒刑7 月確定)則為被告唐御哲之施用毒品朋友。被告唐御 哲及共同被告陳弘晉因缺錢購買毒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謀議由共同被告陳弘 晉侵入被害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宅內行 竊。共同被告陳弘晉乃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某時,由被害 人上開住宅後方陽台侵入,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現金新臺 幣(下同)6,000 元、陶板屋餐券2 張、品田牧場餐券6 張 及黃金黑色項鍊、銀色項鍊、水晶吊飾各1 條得手。其後, 再與被告唐御哲一起購毒施用。
㈡被告唐御哲另起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同年月14日某時,再度 由被害人上開住宅後方陽台侵入,持可供兇器使用之菜刀1 把,破壞被害人房間之門鎖,竊取被害人所有之側背包1 個 、零錢約500 元、腰果及肉鬆罐頭等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 唐御哲分別涉犯刑法321 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唐御哲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 年5 月17日發 現死亡,此有被告唐御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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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