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幼朱 (年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祖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楊幼朱與告訴人鄭永泰為高雄市○○區 ○○路000 巷0 號世貿麗晶大樓住戶,雙方曾因細故發生糾 紛,於民國109 年6 月27日15時25分許,在世貿麗晶大樓1 樓停車場內,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腳踹告訴人所 使用停放於該處停車場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上開機車)之前擋泥蓋,致上開機車前擋泥蓋車殼受有 刮損,致減損上開機車烤漆之保護及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