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0年度,49號
KSDM,110,審交訴,4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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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
第99號、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翔心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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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