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477號
KSDM,110,交簡,1477,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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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代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代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代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2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10 年4 月24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 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 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3毫克之情形下, 仍貿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本案已係被告第3 度酒 駕經查獲),顯然漠視公權力禁止酒駕之誡命,更罔顧往來 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始 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測得之酒測值甚高,暨其 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 ,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上揭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570號
被 告 王代中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4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代中於民國110年4月24日13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大東二 路某卡拉OK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 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5時5 分許, 其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對面時,因違規紅燈右轉 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始發現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代中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 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份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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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