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440號
KSDM,110,交簡,1440,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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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名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至6 行補充更正為 「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55 分許前之某時,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第7 行「本館路高速公路便道 東側」補充為「本館路和高速公路便道東側」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劉名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 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 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屬不該; 且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已曾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足憑,本案已非被告初次違犯本罪(本案係被告第 2 度酒駕經查獲),其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 ,卻猶仍為之,顯見其係心存僥倖,未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 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自有不當;復審酌被告本案 之犯罪動機、情節、所駕駛者係危險性相較於普通重型機車 等車種為高之自用小客車;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及本件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述 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 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有如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507號
被 告 劉名峯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名峯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13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鼎中 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三 民區本館路高速公路便道東側,因駕車抽菸為警攔查,並於 同日16時5 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9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名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甘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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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