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96號
KSDM,109,附民,796,202106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96號
原   告 蔡許素真
被   告 黎仁碩 




      鍾憶傑 




      廖鈞癸 




      黃譽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黎仁碩鍾憶傑廖鈞癸
黃譽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鍾宇鳳張智鈞應連帶給付上開
金額部分,因被告鍾宇鳳張智鈞於刑事案件非原告所指稱之被
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