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96號
原 告 蔡許素真
被 告 黎仁碩
鍾憶傑
廖鈞癸
黃譽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黎仁碩、鍾憶傑、廖鈞癸、
黃譽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鍾宇鳳、張智鈞應連帶給付上開
金額部分,因被告鍾宇鳳、張智鈞於刑事案件非原告所指稱之被
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